吴某是某市安全局行政处处长,把单位家属楼筒子楼(公产房,为单位办公楼改建)收回改成了办公楼。(没经审批,也未经住户同意,就改为办公楼了。把楼里50户人都清出去了。办公室面积也超标了。也没给补偿)。5年后新任行政处长李某应该把筒子楼再改回原来的居民楼吗?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吴某将单位家属楼筒子楼改建为办公楼的行为,涉及到房产管理、物权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以下是对该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使用权变更:使用权的变更应当依法进行,未经批准和住户同意擅自改变用途,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行政法角度:
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国家、集体、个人依法享有物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对于吴某擅自将筒子楼改为办公楼并清退住户的行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任行政处长李某的责任:
李某应当审查吴某改建筒子楼的行为,如果确认其违法,应采取措施恢复筒子楼的原状,即恢复为居民楼。
产权和补偿问题:
超标办公室:对于超标的办公室,应依法进行处理,可能需要退还或调整。
法律程序:
李某可以启动法律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政策依据:
综上所述,李某作为新任行政处长,有责任和义务对前任处长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筒子楼恢复为居民楼,并妥善处理产权和补偿问题。
提醒: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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