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37岁,未婚,在网上认识了个30岁的王女士,离婚,无儿女。经过一来一往的聊天,大家彼此都熟悉了,然后就出来了。 出来时大家感觉也不错,在肯德基是我买的单。双方彼此看重对方,然后我说了我们能做男女朋友吗?可以啊,王女士就说,一般的恋爱是吃饭,看电影,买衣裤开房。我不需要你这样,你直接打给我500元或者以红包方式给我,我自己买衣裤,你就负责吃饭开房就行了。 我与她说了,一夜情的话,但你不能有性病啊,我可是有工作的。她说自己没有的,如果感染话,对大家都不负责。我说那下次还一样?也要转钱?她笑着说衣服裤子需要天天买吗?下次外面吃饭即可,什么都不要买,第一次显示你的诚意。甚至下次不吃饭也可以,你给我买个好点的奶茶就行,就直接开房。那这次开房后你不能在收我钱啊,她说我又不是卖的,你再这样说,这次也不与你开了。我生理太需要,后面转给500元,就直接开房了,玩好后确实没收我一分钱。下次约她出来,她说我们不合适,可能我考虑前面话说的严重了,就是开房后收红包话,但不说又不行。这算嫖娼吗?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况,从法律角度分析,这并不构成嫖娼行为。
嫖娼行为在中国法律中指的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卖淫者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嫖娼行为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您的情况中,虽然涉及金钱交易,但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卖淫行为。根据您描述,王女士并未提出以性服务换取金钱,而是提出了一种消费方式,即您支付一部分费用用于餐饮和住宿,而她则负责购买衣物。这种消费方式并不符合卖淫的定义,因为卖淫是以性服务作为交易内容。
此外,王女士在您提出关于性病的问题时,表示自己没有,并且如果感染了会对双方都不负责,这表明她并未提供性服务作为交易条件。而且,您在之后提到,虽然转了500元,但之后并未再收取任何费用,这也进一步说明双方并未达成以性服务换取金钱的协议。
因此,根据您所提供的信息,您与王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嫖娼。当然,这仅基于您所描述的情况,实际情况可能更为复杂,建议您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详细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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