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执行裁定书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将相关的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接着又写“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请问律师们。这个案件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还是终结执行程序
根据您提供的裁定书内容,这里涉及的是关于终结执行程序的法律适用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这一项通常是指“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的,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在您提供的裁定书中,首先提到了“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采取了限制消费令等措施,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这部分内容表明,法院已经穷尽执行措施,但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这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然而,接下来的部分提到“本院认为,上述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可以合并执行”,随后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这里的关键在于“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这一表述。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如果案件被执行人相同,且执行标的均为金钱债务,法院可以合并执行。但是,这里的裁定书似乎是在确认了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基础上,又提出了合并执行的可能性,并最终裁定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
从法律文书的表述来看,这里存在一定的表述模糊性。一般来说,“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在当前的执行阶段,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结束,但可能留有后续执行的可能性。而“终结执行程序”则意味着整个案件的执行程序都结束了,没有后续执行的余地。
根据上述分析,如果裁定书中明确指出“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那么可能意味着法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已经穷尽所有措施,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合并执行的可能性也不存在,因此最终裁定终结整个案件的执行程序。
具体来说,这个案件应当是“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因为裁定书中明确使用了这一表述,且结合前文内容,可以推断出法院已经决定不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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