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好!我想咨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1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一直未补订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双倍工资的申请仲裁时效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期间为一年。”是否还有效力?它的规定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出入,而且也与主流的观点不一致,是否已经失效了?
您好!关于您提到的《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1条的问题,以下是我的法律分析: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1条作为一项地方性指导意见,其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因素:
与上位法的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则规定了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程序和时效。
与主流观点的关系:
如果第31条的规定与主流的法律观点不一致,可能会被认为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效力判断: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地方性指导意见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们对地方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如果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普遍适用该纪要的规定,那么在实际操作中,该纪要的规定可能会被看作是有效的。
解决方案和建议:
总结来说,虽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第31条可能存在效力问题,但其是否失效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和最新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您具体情况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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