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妻子退休后患职业病死亡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问题

妻子退休后,被认定患职业病,后因职业病死亡,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律师回复


一、妻子退休后患职业病死亡能否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退休人员被认定为工伤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之日起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应当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之日起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由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工伤认定调查组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

工伤认定调查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应当出示证件,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人员参加。

调查核实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

(二)职工的工种、职务和工作环境;

(三)证人证言;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五)其他与确认工伤有关的材料。

提醒: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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