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23年服务合同到期,新成立下属分公司,且私自更换服务主体无公示告知,也没在居委会报备告知,物业无合同服务私收物业服务费用,缴费单据盖章已变更分公司,*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这行为合规嘛,居民拒交物业服务费用抗拒物业私收费用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以下是对您所描述问题的法律分析及建议:
如果物业公司在更换服务主体时没有进行公示和报备,其行为可能违反了上述规定。
无公示通知:
物业公司未进行公示通知,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可能导致合同变更的效力问题。
私收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缴费单据盖章变更:
要求物业公司提供更换服务主体的合法依据,包括公示文件和备案证明。
与业主委员会沟通:
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了解物业公司更换服务主体的具体情况,并寻求业主委员会的支持。
拒绝无合同服务费用:
如果物业公司无法提供合法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可以拒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法律途径:
如果物业公司坚持无合同服务收费,业主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社区调解:
物业公司更换服务主体、无公示通知和私收物业费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业主有权拒绝支付无合同依据的物业服务费用,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建议业主保持冷静,依法行事,并寻求专业法律人士的帮助。
提醒: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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